儲能產業株洲基地建設項目工藝設計
發布日期:2024-12-27各潛在投標人:
現發布儲能產業株洲基地建設項目工藝設計澄清文件(二),本澄清文件(二)作為招標文件組成部分,與招標文件及澄清及延期公告不同之處,以本澄清文件(二)為準。
招標文件澄清
1、招標文件-第一章招標公告-3.1.2資質要求“投標人須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設計綜合資質或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設計建筑行業甲級資質或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設計建筑行業(建筑工程)甲級資質,資質證書處于有效期”,現修改為“投標人須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設計綜合資質或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設計建筑行業乙級及以上資質或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設計建筑行業(建筑工程)乙級及以上資質,資質證書處于有效期”。
2、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1.7項目投資估算中“約7200萬元(設備投資、信息化建設)”,現修改為“約9000萬元(設備投資、信息化建設)”。
3、本項目招標文件附件圖紙以本次發布的為準,具體詳見《澄清文件(二)附件》。
4、招標文件-第三章評標辦法(綜合評估法)-附表7(1):資信業績評審得分表中類似業績:
序號 |
評審內容 |
分值 |
評審要素 |
評分 標準 |
投標人 得分 |
|
2 |
類似業績(45分) |
投標單位 |
25 |
近5年來(以投標截止時間前60個月內為有效)完成的電池類實驗室(實驗室規模不小于5000㎡且含電池安全實驗室)設計業績,在滿足資格條件要求的基礎上,每增加1個計5分,最多計25分。 |
0~25 |
|
擬任項目設計負責人 |
20 |
擬任項目設計負責人近5年來(以投標截止時間前60個月內為有效)完成的電池類實驗室(含電池安全實驗室)設計業績,每提供1個計5分,最高計20分。 |
0~20 |
|
注:
1、類似業績:近5年來類似業績指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前60個月內電池類實驗室的設計業績。
2、類似業績的證明資料需提供設計合同和設計驗收文件復印件。類似業績的有效時間以合同中建設單位簽署的時間為準。如以上資料中不能體現項目負責人姓名的,須提供已完類似項目的設計驗收文件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必須含設計人員會簽欄,能夠體現設計負責人。
現修改為:
序號 |
評審內容 |
分值 |
評審要素 |
評分 標準 |
投標人 得分 |
|
2 |
類似業績(45分) |
投標單位 |
10 |
第一類業績:近5年來(以投標截止時間前60個月內為有效)完成的電池類實驗室(實驗室規模不小于5000㎡且含電池安全實驗室)設計業績,在滿足資格條件要求的基礎上,每增加1個計5分,最多計10分。 |
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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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第二類業績:近5年來(以投標截止時間前60個月內為有效)完成的電池類實驗室(實驗室規模不小于5000㎡)設計業績,每提供1個計5分,最多計15分。 |
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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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第一類業績與第二類業績不得重復計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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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任項目設計負責人 |
10 |
項目設計負責人第一類業績:擬任項目設計負責人近5年來(以投標截止時間前60個月內為有效)完成的電池類實驗室(含電池安全實驗室)設計業績,每提供1個計5分,最高計10分。 |
0~10 |
|
||
10 |
項目設計負責人第二類業績:擬任項目設計負責人近5年來(以投標截止時間前60個月內為有效)完成的電池類實驗室設計業績,每提供1個計5分,最高計10分。 |
0~10 |
|
|||
注:上述項目設計負責人第一類業績與第二類業績不得重復計分。 |
注:
- 類似業績的證明資料需提供設計合同和設計驗收文件復印件并加蓋公章,類似業績的有效時間以合同中建設單位簽署的時間為準。
- 類似業績證明資料應體現對應評審要素要求的內容,如投標單位第一類業績,應同時體現實驗室規模、含電池安全實驗室等內容,否則不予以計分。如擬任項目設計負責人第一類業績,應同時體現電池安全實驗室內容和項目設計負責人姓名(如合同未體現姓名,提供的設計驗收文件中設計人員會簽欄應體現設計負責人姓名),否則不予以計分。
本項目招標文件的獲取截止時間延期至2025年01月03日17時00分;本項目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投標保證金遞交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延期至2025年1月17日下午14時30分。
湖南省招標有限責任公司
2024年12月27日